(2015)安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郑江与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口下庄村民委员会、杨继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口下庄村民委员会,杨继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郑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伟,男,汉族。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口下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濯,系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杨继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江与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口下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继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江负担。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