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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宋家凤与定远县鑫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远县鑫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宋家凤,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鑫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浩,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家凤,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郭树祥,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可贵,男,公司员工。上诉人定远县鑫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定远县鑫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宋家凤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定远县鑫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定远县鑫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9元,减半收3004.5元,由上诉人定远县鑫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根审 判 员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