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新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880号原告XX。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