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880号原告XX。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沈阳泰韵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