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贾晋宏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晋宏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晋宏,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2012年4月13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26日因吸毒、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彦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常慧兵,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晋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钰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晋宏及其辩护人张彦俊、常慧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长治市公安局太行东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在长治市城区某快捷酒店101房间内将被告人贾晋宏抓获,并从贾晋宏驾驶的本田轿车上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40.5克、含有甲卡西酮成份的毒品55.2克、含有咖啡因成份的毒品8.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晋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贾晋宏持有毒品照片及称重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贾晋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晋宏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晋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晋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2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