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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沛东诉被告陈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东,陈彦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51号原告:李沛东,男,汉族,1999年2月2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小区1号楼1单元4楼西户。法定代理人:李从伟,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住址与原告李沛东相同,系原告之父。被告:陈彦辉,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沛东诉被告陈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沛东及其法定代理人李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沛东负担。审 判 长  司忠信审 判 员  李伟杰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