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与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陈××。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武民一初字第3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份至2015年6月份抚养费600元。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558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抚养费600元为由,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558号执行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