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殷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殷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殷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殷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殷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经常赌博,且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另婆媳之间也有矛盾,为此时有争吵,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殷甲辩称,原告原户口在外地,也无固定工作,为了原告开美容店等,被告在经济等方面对原告是全力支撑,不存在原告所述不管家庭与孩子的情况。近些年来,因原告不关心被告,有时还离家多时不归,被告苦闷,被告确实有搓麻将赌博的情况,被告已认识到该错误,现已不再赌博。认为现孩子尚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18日生育一子殷乙。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交流,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近年来,因被告搓麻将赌博,双方为经济等也有矛盾,2014年12月原告离家外住。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些年来,因缺乏应有的沟通交流,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只要双方真诚相待,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共同努力搞好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殷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颐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