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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罪犯杨有良盗掘古墓葬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49号罪犯杨有良,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杨有良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以(2010)曲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09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杨有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7次,嘉奖2次,余10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有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200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