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某,农民。原告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先于××××年结婚,1993年农历五月初三生子臧诗文,现已成年。2000年初原、被告离婚,又于××××年××月××日复婚并进行结婚登记。近年来,被告不理家事,终日无所事事,并染上赌博恶习,夫妻间矛盾加深,经常吵打直至长期分居。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诉求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不愿与被告和好,一直分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臧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结婚,1993年农历五月初三生子臧诗文,现已成年。2000年初原、被告协议离婚,××××年××月××日复婚并办理复婚登记。2009年3月11日双方办理补发结婚证。原告曾于2014年3月27日诉求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一直分居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原告当庭陈述;2、原告举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核证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导致矛盾,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有矛盾,但结婚已二十余年,且已生育了一子,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当正确对待彼此间出现的问题,并通过妥善方式加以解决矛盾,在家庭生活中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综上,本院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况进行分析,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就其要求离婚的理由,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金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