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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何某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刘清梅,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静审 判 员  赵敏妍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