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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彭某某交通事故民事一审判决书裁定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杰,谷学义,刘全明,彭立强,彭建秋,彭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陈俊杰。被告:谷学义。被告:刘全明。被告:彭立强。被告:彭建秋。被告:彭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杰与被告谷学义、刘全明、彭立强、彭建秋、彭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