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黄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黄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黄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