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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黄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黄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黄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