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李树来、李玉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负责人吕晓瑞,行长。委托代理人寇文龙,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树来,农民。被执行人李玉朋,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来、李玉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树来给付执行款1000元并缴纳执行费92元,本案尚有执行款执行款118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树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