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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园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建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于连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建钢集团有限公司,于连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园初字第568号原告山东建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振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东,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建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被告于连广,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朗瑞电器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连军,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连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连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建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山东建钢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清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