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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芋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芋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付耳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芋橙,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上诉人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芋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间未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胡 瑜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琼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