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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罗伏良、罗国辉等与长沙蓝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曹春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蓝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洞井社区大冲口组红星美凯龙安置区14栋401房。法定代表人曹春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伏良,住湖南省衡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辉,系被上诉人罗伏良之子,住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美香,系被上诉人罗伏良之女,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曹春钢。上诉人长沙蓝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伏良、罗国辉、罗美香、原审被告曹春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34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审被告曹春钢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宁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罗伏良、罗国辉、罗美香起诉上诉人长沙蓝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曹春钢偿付所欠赔偿款,依据的是双方之间于2014年7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原审被告长沙蓝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长沙蓝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原审被告曹春钢的住所地的湖南省常宁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