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太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23号原告:太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飞,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太和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