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行非审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主忙忙、陈冬梅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忙忙,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非审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谯城区计生委)。法定代表人:陈静,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静。被执行人:主忙忙,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谯城区计生委以被执行人主忙忙、陈冬梅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征决(2014)26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谯城区计生委征决(2014)26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主忙忙、陈冬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4)26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娟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胡跃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鞠铮芳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