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大力、江友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大力,江友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65号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雨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力,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江友鲍,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大力、江友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友鲍的起诉。本院认为: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江友鲍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友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友鲍的起诉。审 判 长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人民陪审员 王湘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