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兆猿申请执行成都谷朵商贸有限公司红牌楼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猿,成都谷朵商贸有限公司红牌楼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陈兆猿。被执行人成都谷朵商贸有限公司红牌楼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251-1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8日受理陈兆猿申请执行成都谷朵商贸有限公司红牌楼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谷朵商贸有限公司红牌楼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谷朵商贸有限公司红牌楼分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及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