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某补偿杨某人民币2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正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佳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