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林某某,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杨小江,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松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国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