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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再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王洪哲,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徐清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绪恺,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德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鲁商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15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哲、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基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绪恺,宏丰集团委托代理人王书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4月13日,方正公司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方正公司自无棣农发行处受让了基德公司4000万元银行债权及相应利息。宏丰集团为其中的30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现基德公司和宏丰集团拒绝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基德公司向方正公司偿还人民币4000万元,利息133333元;2、宏丰集团对其中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基德公司、宏丰集团承担。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正公司与无棣农发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方正公司依据该合同取得了对基德公司的400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的债权,同时也取得了与主债权相对应的担保债权。基德公司应对上述4000万元债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宏丰集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其中的3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滨中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一、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63100元;二、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3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2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宏丰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二审认为,无棣农发行制作的贷款收回凭证证明,2012年3月31日,无棣农发行已经从基德公司的账户收回了2011年4月8日的贷款3000万元,2012年4月1日,无棣农发行收回了2011年4月13日的贷款3000万元。无棣农发行从基德公司账户扣款,以及基德公司的付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主债务消灭引起从债务消灭,故宏丰集团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鲁商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滨中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2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均由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方正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方正公司是在无棣县政府的组织斡旋下才受让无棣农发行对基德公司的债权。债权转让真实且合法有效。方正公司按照无棣农发行的要求将债权转让的款项汇入基德公司的账户,这是对债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不会构成对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影响。二审判决损害了案外人无棣农发行的合法权利。二审对无棣农发行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否定性评判,应按规定追加无棣农发行为第三人。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基德公司辩称,认可方正公司所诉。被申请人宏丰集团辩称,二审认定正确,基德公司自行偿还贷款,担保责任免除。即便方正公司代替基德公司还款,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权要求宏丰集团为新的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另补充两点理由:1、方正公司与无棣农发行之间的债权转让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债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无棣农发行的债权转让行为既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国人民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的规定。2、无棣农发行认可基德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偿还了20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应认定为先偿还先到期的由宏丰集团担保的002号借款。基德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偿还贷款2000万元说明其具备还款能力。无棣农发行与方正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加重了宏丰集团的担保责任。综上,请求驳回方正公司的申请。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鲁商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滨中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柴家祥代理审判员  崔志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宗芳如书 记 员  汤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