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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执字第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74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曾用名马小改),农民。被执行人马某乙(曾用名马三迎),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某甲诉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邳官民调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全迎离婚。二、婚生女马某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被告马某乙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13年6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至婚生女马某丙年满18周岁止。三、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被告马全迎享有随时对婚生女马某丙探视的权利,原告马某甲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7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