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贾昌伟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昌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昌伟,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4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菜*组。被告人贾昌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昌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昌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昌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贾昌伟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贾昌伟驾驶一辆别克轿车途径长丰县岗集高速公路出入口时,因未悬挂车牌照而被合肥市公安局高速三大队民警拦停检查,经检查发现车内有一支自制土枪和五把刀具。被告人贾昌伟乘民警检查车辆之机离开现场。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检验意见为,2014年10月28日,长丰县公安局岗集派出所送检的“枪支”为自制前装药式单管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单管霰弹枪功能,经试验能够有效击发底火,认定为枪支。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贾昌伟主动到长丰县公安局岗集派出所投案,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自制土枪一支,枪支照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的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检验报告,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被告人贾昌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昌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昌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昌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证国家对枪支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昌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贾昌伟所持有的自制土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友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