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春胜诉被告吴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胜,吴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吴春胜,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范县农行职工,住范县城关镇西一街南12号。被告吴春华,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范县新区农行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胜诉被告吴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吴春胜负担。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