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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姚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第一项由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即申请人徐某某执行款2117.80元;第二项由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即申请人杨某某执行款252.50元。现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法执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