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乔玉全诉被告乔奇、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全,乔奇,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涿民初字第3816号原告乔玉全,男,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董宝奇,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奇,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庞淑娟,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玉全诉被告乔奇、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乔奇、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4日被告乔奇驾驶冀XX福田轻型货车在京港澳高速路54KM+800M处时,与高速公路隔离墩相撞,造成原告(乘客)受伤住院。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乔奇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住院19天,费用全部由自己垫付,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乘客座位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损失2380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乔奇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异议,认可原告诉求,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乘客座位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请依法判决。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的冀XX货车在我公司投有车上人员乘客座位险,保险金额2万元,原告的诉求过高,请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乔奇驾驶冀XX福田轻型货车在京港澳高速路54KM+800M处时,与高速公路隔离墩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车辆损坏,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乔奇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涿州市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12525.15元。经诊断:1、内侧副韧带损伤(左),2、膝内侧半月板撕裂,3、软组织损伤,4、L4椎体前滑脱,5、L5峡部裂。建议:1、休息一个月,2、加强营养,促进身体修复,3、功能锻炼,4、左膝部支具固定牢实。原告住院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2450元,此事故中原告支付交通费100元。涿州市忠科建材有限公司证明,乔玉全系我公司职工,于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2月1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请假。其月工资收入为3473元,请假期间停发工资。故原告误工费5672元,有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北京市兴寿万兴商店证明,王书亭系我店员工,因其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请假护理病人19天,王书亭每月均工资3293元,请假期间停发工资,故其护理费2085元。有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事发前三个月工资。冀XX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2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限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止。该车车主系被告乔奇。本院认为,被告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系乘车人无责任,被告驾驶的冀XX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乘客座位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乔奇进行赔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525.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2450元,误工费4024.85元,合计20000元。二、被告乔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1647.15元,护理费2085元,合计3732.1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乔奇负担负担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凯审 判 员 杨金水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