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陈涛涛与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涛涛,陈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涛涛,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军,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立行,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涛涛因与被上诉人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涛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涛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涛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陈涛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