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贵鹏与毕锡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鹏,毕锡辉,李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李贵鹏。被执行人毕锡辉。被执行人李胜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李胜云、毕锡辉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090327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