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王焕强与王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焕强;王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焕强,男,汉族,生于1938年7月5日,文盲,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王磊,男,汉族,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强与被告王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强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焕强承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丰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