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姜某某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东晴,姜建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段东晴,女,1995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万忠,太和县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建伟,男,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东晴诉被告姜建伟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东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东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东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