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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姜某某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东晴,姜建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段东晴,女,1995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万忠,太和县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建伟,男,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东晴诉被告姜建伟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东晴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东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东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