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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洪永宁与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宁,陈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2号原告:洪永宁,农民。被告:陈淑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永宁诉被告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永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永宁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永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