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洪永宁与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宁,陈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2号原告:洪永宁,农民。被告:陈淑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永宁诉被告陈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永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永宁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永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