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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卢建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建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88号罪犯卢建忠。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8日作出(1995)南市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建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卢建忠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2日作出(1996)桂刑核字第23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卢建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1998年11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3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罪犯卢建忠曾于2003年11月、2006年9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5月、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卢建忠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卢建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建忠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2.0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建忠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建忠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