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王学平与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平,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05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平。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紫云新村一号楼406-407。法定代表人靳智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平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由申请人王学平单方办理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金宜里1号楼底商9号房屋抵押注销、撤销备案、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并领取产权证的相关手续。2、抵押人为毛兴耀,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红桥支行的该房屋的抵押注销登记,津81**他项权利证明无法收回,予以作废。3、商立龙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三份无法提供,原商立购房合同作废。4、不按补登程序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