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长幸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幸,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驿行初字第79-1号原告杨长幸,男,1968年9月20日生,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张玉书,该幼儿园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长幸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规划行政复议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长幸、代理人刘军,被告的代理人田辉,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张玉书、代理人赵保群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的教民141172661200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4)泌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判决书予以撤销。因第三人的办学许可证涉及其在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复议资格,而该(2014)泌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判决书尚未生效,本案需要以其生效后为依据,本案暂时不能顺利审结,应当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华云审 判 员 杨顺风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