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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高明强与梁山东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明强,梁山东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高明强,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纲,梁山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梁山东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庆江,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佑存,居民。原审被告: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马驿桥街南。法定代表人:孙明忠,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高明强与原审被告梁山东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恒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梁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王爱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丛艳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