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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陈新广、李广斌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新广,李广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8号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万国汽配高桥国际诚14A-4、5号。被告陈新广,男,1977年3月1日,汉族。被告李广斌,男,1968年11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广、李广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