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秀珍诉袁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珍,袁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杨秀珍,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黄在玉,贵州省遵义县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加平,男,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秀珍诉被告袁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珍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光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