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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秀珍诉袁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珍,袁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杨秀珍,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黄在玉,贵州省遵义县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加平,男,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秀珍诉被告袁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珍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光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