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林亚文申请包莲山、哈申格日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文,包莲山,哈申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630号申请人林亚文,女,48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莲山,男,41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哈申格日乐,女,42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林亚文申请执行包莲山、哈申格日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7月30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思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