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韩建芳与侯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芳,侯国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韩建芳,住高阳县。被告侯国军,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庞占平,定州市北城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芳与被告侯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建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强审 判 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