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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韩建芳与侯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芳,侯国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韩建芳,住高阳县。被告侯国军,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庞占平,定州市北城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芳与被告侯国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建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强审 判 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