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唐某某,女,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唐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