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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唐某某,女,1956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唐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