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在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