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琪与赵诗河、睢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赵诗河,睢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50号原告:陈琪,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诗河,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睢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琪与被告赵诗河、睢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睢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陈琪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琪撤回对被告睢县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理终结后一并确定。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