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刑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梁润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润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82���罪犯梁润保。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作出(2000)南地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润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梁润保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3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26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梁润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6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梁润保曾于2007年1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8年4月、2010年6月、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七年十个月。刑期��2016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梁润保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梁润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润保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5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1.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保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润保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