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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叶阿银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叶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6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吴招程,行长。被申请人叶阿银。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叶阿银以及高尔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徐土妹、叶如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叶阿银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阿银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凤山北路32幢3单元201室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阿银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凤山北路32幢3单元201室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二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