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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作科与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宗镜、黄祖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科,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宗镜,黄祖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杨作科,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润亮。被告:胡宗镜,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黄祖巧,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作科诉被告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宗镜、被告黄祖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橙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