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祖雪、文长娥等与王伯增、临清市汽车四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祖雪,文长娥,文长燕,文长旭,王伯增,临清市汽车四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赵祖雪,农民。申请执行人文长娥,农民。申请执行人文长燕,农民。申请执行人文长旭,农民。被执行人王伯增,农民。被执行人临清市汽车四队。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法定代表人董庆岭,男该车队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伯增、临清市汽车四队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