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9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中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941-2号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天刚,董事长。被告山东中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审理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乌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