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申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厦门市育秀中心业主委员会与龙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厦门市育秀中心业主委员会,龙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申字第9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厦门市育秀中心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林玉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文宁,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威(ROYOBARCENASALVAROENRIQUE),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哥伦比亚籍。委托代理人洪秋生,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厦门市育秀中心业主委员会(以下称:育秀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龙威(ROYOBARCENASALVAROENRIQUE)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5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育秀业委会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一般的侵权纠纷,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而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就侵权的原因、后果达成协议。二、本案侵权关系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提交的《赔偿协议书》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的确认,且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物业公司已经就赔偿数目、赔偿方法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若被申请人认为无效理应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请求: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育秀业委会在原审诉讼中明确其系向龙威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原审按照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对照审查并无不当。无论是在原审还是申请再审阶段育秀业委会均无法举证证明2013年7月13日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致雨水从龙威家中流往电梯并导致电梯损坏的过程中龙威存在过错。也即,育秀业委会始终无法就电梯损坏结果与龙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尽管龙威与育秀业委会之间曾就电梯损坏达成过赔偿协议,但因育秀业委会选择提起本案侵权之诉,故该协议并不能免除育秀业委会在本侵权诉讼中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复查过程中,虽经本院多次协调,终因双方意见悬殊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育秀业委会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育秀业委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小兰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